乘坐深航國際及地區航班的旅客:為確保您的順利出行,請您務必在出行前通過出入境網站等官方管道詳細瞭解當地出入境的各項規定。

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第一條 定義

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以 下簡稱“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 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1.1“公約”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以下國際 公約: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 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簽訂的《修 改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 規則的公約議定書》、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1.2“國際運輸”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 經停地點和目的地地點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地點不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1.3 國際運輸國內段:指同一運輸合同上列明國內和國際 段,且在航程中的國內某點地面停留時間不超過 24 小時, 其國內段被稱為國際運輸國內段。

1.4“深航”是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簡稱(英文名稱: SHENZHEN AIRLINES,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成員代碼: ZH)。

1.5“承運人”指包括填開客票的航空承運人和承運或約定 承運該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1.6“承運人規定”指除本總條件外,承運人依法制定、公布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前(含客票填開日)有效的關於旅客 及行李運輸管理的規定,包括適用的票價及適用條件。

1.7“其他承運人規定”指除運輸總條件外,其他承運人依 法制定、公佈的並於填開客票之日前(含客票填開日)有效 的關於旅客及行李運輸的規定,包括適用的票價及適用條件。

1.8“航空公司代碼”指專為識別特定航空承運人的兩個字 符。

1.9“銷售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的企 業。

1.10“授權銷售代理人”指經承運人授權為其航班提供銷 售業務的代理人。

1.11“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 理業務的企業。

1.12“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指經承運人授權為其航班提 供地面服務的地面服務代理人。

1.13“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深航同意乘坐或將要乘 坐飛機的任何人。

1.14“兒童”指旅行開始之日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 歲的人。

1.15“嬰兒”指旅行之日出生滿十四天(含)以上,但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

1.16“特殊旅客”指需要工作人員協助,給予特殊照料的旅 客,包括重要旅客、輪椅旅客、孕婦、擔架旅客,病殘旅客、 盲人、聾啞旅客等。

1.17“定座”指對旅客預訂的座位以及對行李的重量、體積 的預留。

1.18“航班”指承運人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經營的定 期飛行。

1.19“代碼共用航班”指一家航空公司與另一家航空公司 協議允許在其航班上使用自己的代碼或兩家及多家航空公 司在同一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號。

1.20“客票”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 票及行李票的憑證或電子客票等有效憑證,包括客票中含有 的運輸合同條款、聲明、通知以及票聯等內容。

1.21“電子客票”指普通紙質客票的一種電子映像,是傳統 客票的一種替代品,可以實現客票的無紙化存儲,電子化的 訂票、出票、辦理乘機手續、登機、結算等過程。

1.22“電子客票報銷憑證行程單”指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 與民航總局聯合發文批准的記錄電子客票行程、運價資訊的 單據,用作旅客報銷憑證,不作為通過機場安檢以及登機的 憑證。

1.23“聯程客票”指列明有兩個(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1.24“來回程客票”指從一地出發至另一地並按原航程返回該地的客票。

1.25“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並定妥座位的客 票。

1.26“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或未定妥座位 的客票。

1.27“票聯”是指乘機聯或電子聯,它賦予票聯上列明姓名 的旅客有權搭乘該票聯上載明的航班的權利。

1.28“電子聯”是指在深航的電腦資料庫中存儲的電子 乘機聯或其他有價憑證。

1.29“乘機聯”是指深航或者深航的授權銷售服務代理人 填開的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電子 乘機聯,表示旅客有權搭乘該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1.30“運價”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或相關的使 用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1.31“經停地點”指除航班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旅 客乘坐的航班飛行過程中預訂停留的地點。

1.32“中途分程”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 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停留 24 小 時以上。

1.33“不可抗力”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無法控制的 情況,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1.34“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是指由各地機場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和領取登機牌的最晚時間。

1.35“客票簽轉”指一個承運人將其運輸票證轉讓給另一 承運人的書面授權。

1.36“客票變更”指由於旅客自願或非自願原因,承運人對 其未使用客票的航班、起飛時間、艙位所做的更改。

1.37“免費運輸”指深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報 酬的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但不限於深航因禮遇、市場促銷、 雇員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獎勵等的免費運輸。

1.38“超售”指超過航班最大可利用座位數的銷售行為。

1.39“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 而攜帶的必要或者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除另有規定 外,包括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1.40“托運行李”指由旅客交由深航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 具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1.41“非托運行李”指除托運行李以外經承運人同意由旅 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包括隨身攜帶物品和占座行李。

1.42“隨身攜帶物品”指經承運人同意在規定的行李品種、 數量、重量和體積範圍內由旅客自行攜帶乘機並自行負責照 管的行李物品。

1.43“行李識別標籤”指識別行李的標誌和旅客領取托運 行李的憑證。

1.44“逾重行李票”指由承運人填開的,收取逾重行李費的 憑證。

1.45“聲明價值”指旅客對其超過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 托運行李所聲明的價值。

1.46“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後,關機門的時間。

1.47“損害”指承運人提供運輸或與運輸有關的其他服 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丟失 或其他損壞。

1.48“日”指日曆日,一周以 7 日計算。但用於發通知時, 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 或航班飛行開始日,亦不計算在內。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 一般規定

除本款第 2.2、2.3、2.4 項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 於深航為收取報酬而辦理的所有旅客和行李的國際運輸。除 在深航規定、有關合同或客票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也適用於 減、免費運輸。

2.2 包機 如果是按照包機協議辦理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協議或者包機客票條款中引用本條件的情形。

2.3 與法律不相抵觸

本條件任何規定和所需遵守的“公約”和適用法律、政府 法規、命令或要求相抵觸,則上述規定無效。但是任何這種 規定的無效性不影響本條件其他規定的有效性。

2.4 本條件對承運人規定的約束效力 除本條件已明確規定外,在深航的規定中,含有與本條 件不一致的規定,應以本條件的規定為准

第三條 客票

3.1 一般規定

3.1.1 深航只向擁有以本人姓名簽發的有效電子客票,並 同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旅客提供運輸,否則無權乘機。

3.1.2 客票不得轉讓。

3.1.3 除電子客票外,旅客應當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機 聯、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機聯和旅客聯的有效客票,否則無 權乘機。如果出示的客票是殘損的或者不是由深航或深航的 授權銷售服務代理人變更的,旅客亦無權乘機。對於電子客 票,旅客應有一個以旅客本人的姓名簽發的有效電子客票, 同時旅客應出示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否則無權乘 機。如客票不是由有權乘機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深航非故意 性向出示該客票的人提供了運輸或退款,深航對原客票有權 乘機或退票的人,不承擔責任。

3.2 客票的有效期

3.2.1 除特種票價外的客票,如果客票部分未使用,客票 有效期自首段旅行開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如果客票全部 未使用,則自填開客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特種票價客票的 有效期,按照承運人規定的有效期計算。

3.2.2 除特別約定外,客票有效期的計算,從旅行開始或 填開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時(含)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次日零 時(含)止。

3.3 客票有效期的延長

3.3.1 由於深航的下列原因之一,致使旅客未能在客票有 效期內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將延長至深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 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1)取消旅客已經定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約定的經停地點中含有旅客的出發地 點、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

(3)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進行飛行;

(4)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銜接錯失(僅限於在深 航購買連續承運客票的旅客);

(5)未能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6)更換了旅客的艙位等級。

3.3.2 當深航未能對持正常票價客票或與正常票價客票 有效期相同的特種票價客票的旅客提供對應客票艙位等級 的航班座位,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長至深航能夠按照該客票已 付票價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的第一個航班為止。

3.3.3 已開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內因病 中斷旅行,除深航對該客票有效期另有規定外,可將該客票 的有效期延長至醫生診斷證明該旅客適宜旅行之日為止,或 延長至適宜旅行之日以後深航能夠按照該旅客已付票價艙 位等級提供座位的旅行中斷地起的第一個航班為止。如紙質 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機聯或有效電子客票包含一個或一個以 上中途分程地點,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能超過自該醫生診 斷證明列明之日起 3 個月。

3.3.4 旅客在旅行途中死亡,該旅客陪同人員所持客票的 有效期可用取消最短停留期限或延長客票有效期的方法予 以更改,如已開始旅行旅客的直系親屬死亡,該旅客及其陪 同的直系親屬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類更改應在收到死亡 證明後辦理,該客票有效期的延長不得超過死亡之日起四十 五日。

3.4 客票的順序和使用

3.4.1 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 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旅客所支付的票 價,是以深航的運價規則和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為依據的。 票價是深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基本內容。客票上所有的 票聯必須按照客票填開時規定的順序使用,如未按順序使 用,深航需要根據旅客的實際行程重新計算票價。

3.4.2 如果旅客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事先與 深航聯繫。運輸一經改變,票價將重新計算。旅客可自行選 擇接受新票價還是維持旅客客票上原來的運輸。如果因為不 可抗力,旅客需要改變運輸的任何一項內容,應當儘早與深 航聯繫,深航將在合理的範圍內盡力將旅客運送至下一個中 途分程地點或者最終目的地點,而不需重新計算票價。

3.4.3 如果旅客未經深航同意而改變運輸,深航將按照旅 客實際的行程確定票價。基於實際行程所要求旅客支付的票 價,是指旅客就該實際行程進行客票預訂所應產生的票價。 如果該票價高於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額,應當支付原票 價與運輸變更後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深航將基於旅客對額 外費用的後續支付,向旅客提供後續運輸服務。且旅客客票 未使用的航段將不能再使用。

3.4.4 客票上某些運輸內容的變更,可能會導致票價的提 高,如出發地點的變更或旅行方向的變更。很多票價僅對客 票上載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並且不能變更,或者是在 支付相應的費用後方可變更。

3.4.5 旅客客票上的每一張乘機聯應當列明艙位等級、乘 機日期、航班號,且在定妥座位後方可用於運輸。如果旅客 的客票是不定期的,可根據深航的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 用情況定座。

3.4.6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深航,深航可以取消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但 是,如果旅客預先通知深航,深航將根據旅客的需要為旅客 保留後續航班的定座。

第四條 票價

4.1 一般規定

4.1.1 票價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 輸價格,不包括機場與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 用和各項附加費。

4.1.2 票價根據旅客購票之日深航的有效運價計算,該票 價適用於旅客的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 容。客票售出後,如票價調整,票款不作變動。

4.1.3 如換開客票時,旅客將按客票換開之日的票價,支 付原航程與實際航程直接的差額。

4.1.4 使用折扣票價的旅客,應遵守該折扣票價規定的條 件。

4.2 兒童、嬰兒票價 以系統預訂艙位顯示的票價規則為准。

4.3 票款

4.3.1 旅客應按國家規定的貨幣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 深航與旅客另有協議外,票款一律現付。

4.3.2 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誤時,應按深航規定,旅客應補付不足的票款或深航應退還多收的票款。

4.3.3 客票價以人民幣 10 元為計算單位;相應深航收取 或支付的其他任何費用均以人民幣 10 元為計算單位。

4.4 稅款和費用結算 政府、其他有關當局或者機場經營人徵收的稅款或者收 取的費用,應當由旅客支付。在旅客購買機票時,深航將告 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通常大多數稅費會在 客票上分別列明。

4.5 貨幣 票價、稅款和費用的支付,應當使用出票地國家的貨幣, 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深航或深航的授權銷售服務代理 人指定使用另一種貨幣。由於當地貨幣不能兌換等原因,深 航可以自行決定接受其他種類的貨幣。

第五條 定座與購票

5.1 定座與購票方式 旅客可以通過深航的網站、移動客戶端、致電深航的服 務熱線、在深航的售票處或授權的代理人售票處及深航認可 的其他管道預訂座位和購買客票。

5.2 定座要求及購票時限

5.2.1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深航規定的手續和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經深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確認後,方能認為 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未經深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記錄認 可,不得認為定座已確認。已預訂座位的旅客應在深航規定 時限內購票並支付票款,否則,原預訂座位不予保留。

5.2.2 按照深航規定,某些折扣票價附有限制旅客變更、 簽轉、退票、取消定座等權利的條件。

5.2.3 合同單位定座:合同單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定座。

5.3 個人資料

5.3.1 為了定座和安排相關服務的需要,旅客必須向深航 提供準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如有效身份資訊、地址、手機號、 電子郵箱等有效聯繫方式)。旅客認可提供給深航的與旅客 旅行有關的個人資料用於:定座、購票、獲得輔助服務、擴 展和提供服務,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以及提供給政府部 門。為此,旅客同意深航保留和使用其個人資料,並可將該 資料傳送給深航的有關部門、授權銷售服務代理人、授權地 面服務代理人、政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或者上述服務的 提供者。對於旅客提供給深航的個人資料,深航將善加保密。

5.3.2 旅客購票時須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如果購 買電子客票,購票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應與辦理乘機登記 手續時使用的相同。

5.3.3 如果旅客提供了錯誤的個人資料,導致無法乘機的 一切後果均由旅客本人承擔。

5.4 不保證提供旅客申請或指定的機上座位 深航除按旅客已經定妥的航班和艙位等級提供座位外, 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出於運行和安 全需要,深航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

5.5 定座優先權 對於非自願改變航程的旅客,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條 件下,可優先定座。

5.6 座位再確認 對於已定妥的國際聯程或回程航班座位,深航不要求進 行再確認。但是,如果其他承運人要求旅客對聯程或回程的座 位進行再確認,而旅客未能確認,該承運人將有權取消旅客的 聯程或者回程航班定座。

5.7 對未使用座位的取消 旅客沒有按深航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告知深航 的有關部門,深航可以取消其已定妥的座位。

第六條 乘機登記與登機

6.1 乘機登記與登機時間提示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不同,建議旅客自行瞭解並

遵守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為了旅客旅行的順暢,應 預留充足的時間辦理乘機登記手續。如果旅客未在規定的乘 機登記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登記手續,深航有權取消旅客的定座。如果旅客搭乘的第一個航班是深航的航班,深航或深航 的授權代理人將通知旅客辦理乘機登記的截止時間。對於旅 客旅程中的任意一個後續航班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旅客應 自行查詢。

旅客應在合理時限內到達機場,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 妥乘機手續。旅客須按照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深航規定的時 間在登機口候機。如未在規定的登機口關閉時間之前到達, 深航有權取消旅客的座位。

旅客未能按時到達深航的值機櫃檯或登機口,或未能出 示其有效身份證件或登機牌,或因其他個人原因未及時辦理 乘機手續,深航為不延誤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對 旅客由此所產生的損失和費用,深航不承擔責任。

乘機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第七條 行政手續

7.1 一般規定

7.1.1 旅客必須遵守始發地國家、目的地國家和飛經國家 的所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旅行條件。

7.1.2 對於深航及任何深航的雇員或代理人向任何旅客 為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條件,或為獲得必要 的檔或簽證而提供的任何幫助或資訊,無論是書面形式或 其他形式,深航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旅客因此未能遵守 有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條件,或因此未能獲得此類檔或簽證,深航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7.1.3 對於旅客未取得以上證件或簽證,或者未遵守上述 法律、法規、命令、指令、要求、規則或規定而產生的後果, 深航不承擔責任。

7.2 旅行證件

7.2.1 旅客應出具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所要求的所有出 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證件。旅客應允許深航收存其影本。

7.2.2 旅客未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或未出具所要 求的證件,或未允許深航收存其證件的影本,深航可以拒 絕載運。

7.3 旅客未准過境、入境

7.3.1 旅客被拒絕過境或者入境,深航按照政府的命令, 將旅客運回其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該旅客應支付適用的票 價和費用。

7.3.2 深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給深航但未被使用的航段票 款,或旅客已支付給深航的任何款項抵付上述費用。

7.3.3 已用於運送旅客至拒絕入境地點或遣返地點的客 票,深航不予辦理退款。

7.4 罰金等由旅客負責

7.4.1 因旅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 求或者其他旅行規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證件,造成深航被要求支付罰款或罰金,或者承擔任何費用,旅客應償還深航所支付的任何款項或承擔的任何費用。

7.4.2 深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給深航的未使用航段票 款或該旅客已支付給深航的任何款項支付上述費用。

7.4.3 為了避免損失,旅客應在旅行前詳細瞭解並遵守其 將要旅行的始發、前往或途經國家的有關規定。

7.5 海關檢查

7.5.1 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需要檢查旅客的托運行李和 非托運行李,旅客應到場接受檢查。

7.5.2 因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 壞,深航對旅客不承擔責任。

7.6 安全檢查

旅客應接受政府官員或機場行政人員進行的任何安全檢 查。深航對此種檢查給旅客造成的任何身體傷害、物品丟失 或損壞,不承擔責任,除非此種傷害、損壞或丟失是由深航的 過錯造成的。

第八條 限制運輸和拒絕運輸

8.1 限制運輸

8.1.1 嬰兒、病患旅客、殘障旅客、孕婦、犯罪嫌疑人、 罪犯等由於其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 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須事先向深航提出, 經深航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予以承運。

8.1.2 限制運輸的數量:出於安全的考慮,深航對每一航 班限制運輸旅客的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

8.1.3 具體特殊旅客服務的運輸規定,可向深航查詢。

8.1.4 根據民航局相關法律法規,深航將遵照民航局殘疾 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和殘疾人航空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為具 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運輸。

8.2 拒絕運輸 深航出於安全等原因,根據自己合理的判斷,認為屬下列情形之一,深航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

(1)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它規 範性檔的規定;

(2)旅客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旅客受酒精或藥物的 影響,使旅客可能對其本人、其他旅客、機組人員或財產造 成危險或危害;

(3)陌生人要求由旅客為其攜帶的任何行李或物品;

(4)旅客以前在航空運輸過程中有過不良行為,並且深 航有理由相信此種不良行為仍有可能再次發生;

(5)旅客不遵守深航有關安全或安保方面的指令;

(6)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7)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 深航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

(8)旅客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出示的有效身份 證件與購買電子客票時使用的不是同一證件;

(9)旅客的客票不是合法獲得的,或不是從深航或深航 的授權代理人購買的,或是已掛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 或旅客不能證明自己就是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

(10)旅客未能遵守本條件 3.4.1 款關於客票按順序使 用的規定,或者客票已被損毀;

(11)旅客未能遵守機上禁煙或使用電子設備的規定;

(12)旅客未能或拒絕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

(13)未滿 14 天(不計算出生當天)的嬰兒和不足 90天(不計算出生當天)的早產兒;

(14)懷孕 35 周(含)以上的孕婦;

(15)產後不滿 7 天的產婦;

(16)醉酒狀態的旅客。

8.3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對被拒絕運輸的旅客,深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8.3.1 屬本條件(1)款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本條件 “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3.2 屬本條件(2)、(3)、(4)、(5)、(6)、(10)、(11)、 (12)、(13)、(14)、(15)、(16)款情形的旅客,已購客 票按本條件“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3.3 屬本條件(7)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稅費,或按本條件“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3.4 屬本條件(8)、(9)款情形的旅客,深航保留扣留 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條 行李運輸

9.1 行李包裝、體積及重量限制

9.1.1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 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塑膠袋等不能作為行李 的外包裝物;

(5)為了聯繫的方便,旅客應在行李上寫明姓名、詳細 地址、電話號碼;

(6)計件制每件普通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32 千克(70 磅),如超過 32 千克(70 磅)須分成兩件托運行 李。國際航班每件普通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最大 不得超過 203 釐米(80 英寸包括滑輪和把手),不得小於 60 釐米(24 英寸)。

9.1.2 隨身攜帶物品

(1)持頭等艙、公務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 件行李登機。持其他艙位等級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 一件行李登機。帶入客艙的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過 5 千克, 體積不得超過 20×40×55 釐米。保證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艙 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有行李檔杆的前排座椅下 (應急出口除外)。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超 大的原因,或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行李運 輸。

(2)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物品乘坐深航的 飛機。

(3)乘坐國際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攜帶液態物品,但可 辦理托運。允許攜帶少量旅行自用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 一件,其容積不超過 100 毫升並置於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 查。

(4)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地區航班的旅客, 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每件體積不超過 100 毫升,應置於最大 容積不超過 1 升、可重複封口的透明塑膠袋中,每名旅客每 次僅允許攜帶一個透明塑膠袋。

(5)旅客自用內含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 (如充電寶、手錶、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 攜式攝像機等)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及民航局規定。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 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 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 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9.1.3 占座行李 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並且不符 合托運行李或隨身攜帶物品運輸規定,須事先通知深航並得 到深航的許可後,應作為占座行李帶入客艙,且佔用每一座 位的行李重量不超過 75 千克,長、寬、高三邊分別不超過 100 釐米(40 英寸)、60 釐米(24 英寸)、40 釐米(16 英 寸)。此類物品需單獨付費並由旅客自行保管。

9.2 免費行李額及逾重行李費

9.2.1 免費行李額

9.2.1 免費行李額

(1)頭等、公務艙旅客 持成人或兒童客票的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免費托運兩 件普通行李。每件普通行李的重量不得超過 32 千克(70 磅)。

(2)經濟艙旅客

①經濟艙客票旅客免費托運一件普通行李(每件普通行 李的重量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的區域如下: 深航實際承運國際地區航線(涉及日本除外)。

②經濟艙客票旅客免費托運兩件普通行李(每件普通行李的重量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的區域如下: 深航實際承運涉及日本航線;

(3)嬰兒客票旅客 持嬰兒客票(無論何種艙位)的旅客可免費托運一件普 通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另可免費托運一 件折疊式嬰兒車或搖籃。

(4)鳳凰知音終身白金卡、白金卡、金卡、銀卡旅客乘坐 頭等艙或公務艙時,可在原普通行李免費托運標準基礎上額 外免費托運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32 千克(70 磅); 乘坐經濟艙時,可在原普通行李免費托運標準基礎上額外免 費托運一件普通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

(5)星空聯盟金卡、海員、勞工、留學生旅客可在原艙位 等級普通行李免費托運標準基礎上額外免費托運一件普通 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

(6)擔架旅客計重制航線普通行李免費托運額為 60 千 克(132 磅),每件普通行李長、寬、高不得超過 100 釐米 (40 英寸)、60 釐米(24 英寸)、40 釐米(16 英寸)。計件 制航線:擔架旅客普通行李免費額為 3 件,每件不得超過 23 千克(50 磅),每件普通行李的三邊之和不得超過 158 釐米 (62 英寸);

(7)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含)以上的 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 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併計算;

(8)旅客非自願改變艙位等級,應按原客票價等級享受 免費行李額;

(9)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 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10)額外占座旅客的普通行李免費托運額,按其所占 座位票價艙位服務等級和所占座位數量確定;

(11)高爾夫球具、滑雪/滑水用具(不包括雪橇/水撬)、 保齡球用具、自行車、輪滑/滑板用具、睡袋、背包、潛水用 具、射箭用具、曲棍球用具、野營用具、降落傘(包括滑翔 傘)、網球用具、登山用具、漁具、樂器、輔助設備(指健 康人托運的輪椅)、可折疊嬰兒床、可折疊嬰兒車或搖籃可 計入免費行李額,超出部分按實際重量收取逾重行李費。

9.2.2 逾重行李收費標準

(1)當旅客行李不符合免費行李政策或重量、尺寸或件 數超過行李免費托運額標準時,旅客須支付逾重行李費或特 殊行李費。行李超重、超尺寸、超件費,鬚根據旅客托運行 李運輸段的始發地和目的地進行計算;

國際及地區航線實行計件制收費標準,按照計件制超限額(超重、超尺寸、超件)行李費率計算。國內機場收取人民幣,境外及地區機場根據當地保障情況收取當地貨幣或美元。

9.2.3 其他規定

(1)非自願升降艙旅客非自願提高或非自願降低艙位服 務等級旅客的普通行李免費托運額,按原客票艙位服務等級 標準執行。

(2)額外占座旅客 額外占座旅客的普通行李免費托運額,按其所占座位票 價艙位服務等級和所占座位數量確定。額外占座行李無普通 行李免費托運額。佔用每一個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75 千克(165 磅),長、寬、高不得超過 100 釐米(40 英寸)、 60 釐米(24 英寸)、40 釐米(16 英寸)。

(3)包機運輸按照包機協議中相關規定執行。

9.3 行李收運程式

9.3.1 拒絕運輸權

(1)旅客的行李中,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 9.4 款所列 的物品,深航有權拒絕運輸,或在發現後拒絕繼續運輸。

(2)旅客的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 9.5.1 款所 列的物品,深航有權拒絕作為托運行李收運。

(3)旅客攜帶的屬於本條件 9.6 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深航的限制運輸條件,深航有權拒絕運輸。

(4)旅客行李的尺寸、形狀、重量、內容、特性,或出 於安全、運行上的原因,或為了其他旅客的舒適和便利而不 適合運輸的,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絕改善,深航有權拒絕運輸。

(5)旅客拒絕接受對其行李的安全檢查,深航有權拒絕 運輸該行李。

9.3.2 檢查權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深航為了運輸安全,可以對旅客的 行李進行檢查。檢查時,旅客應當到場。對旅客未到場接受 檢查而發生的任何損失,深航不承擔責任。

9.3.3 行李收運

(1)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行李托運 行李手續;

(2)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後,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為 領取行李的證據;

(3)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深航應向旅客 說明情況,經旅客簽署書面免責聲明後,拴掛免除責任行李 牌,以免除深航相應的運輸責任,方可托運。如旅客拒絕簽 署免責聲明,深航有權利拒絕運輸。

9.3.4 行李運載

(1)旅客的托運行李與旅客同機運送。特殊情況下不能 同機運送時,深航應向旅客說明,並優先安排在載量允許的後續航班上運送;

(2)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與旅客同 機運送。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 運送,深航可拒絕收運該逾重行李。

9.3.5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1)旅客應在航班到達後立即在機場憑行李牌識別聯領 取行李。必要時,應交驗客票;

(2)深航憑行李牌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 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不 承擔責任;

(3)旅客收受行李而未提出異議,即為該行李已按運輸 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4)旅客遺失行李牌識別聯,應立即向深航掛失。旅客 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深航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 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深航不承擔責 任;

(5)旅客未立即領取的行李,對於其中的易腐物品,深 航有權在行李到達 24 小時後予以處理;

(6)旅客的托運行李將盡可能與旅客同機運輸,除非出 於運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而由其他航班運輸。如果旅 客的托運行李是因深航的原因改由後續航班運輸,將由深航 交付與旅客。對於因上述原因發生延誤的行李,深航不收取保管費。

9.3.6 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1)行李運輸發生延誤、遺失損壞或毀滅,旅客應在事 件發生地點的深航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處辦理相關手 續;

(2)因深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當天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深航將發放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償。

9.4 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旅客的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中不得有下 列物品:

9.4.1 可能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員、財產安全的危險 品,比如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關於危險物品航空安 全運輸技術細則》(ICAO-TI)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 《關於危險物品運輸規則》(IATA-DGR)以及深航的規定中 列明的物品,特別是以下禁運物品:爆炸品、氣體(包括易 燃和非易燃無毒氣體、有毒氣體、壓縮氣體等);易燃(包 括液體易燃物、固體易燃物,例如打火機、火柴等)、自燃 物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性物質和傳染 性物質;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蝕性物質;有威脅性或刺激 性物質等各項危險品。

9.4.2 槍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軍用、民用、公務用槍;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防暴槍、氣槍、麻醉注射槍、 樣品槍、道具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彈藥;軍 械、警械及其主要零部件(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國家禁止的械具(電擊器、防衛器);國家管制器具(弩、 匕首、三棱刀、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刀 具和形似匕首但長度超過匕首的單刃刀、雙刃刀以及其他類 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其他類似物品及上述物品 的仿製品不得作為行李運輸,但是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除 外。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和彈藥,如果符合第 9.6.3 款規定,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9.4.3不符合本條件1.39款關於“行李”定義的物品,或者深航認為基於以下原因不得運輸的物品:由於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於其重量、體積、包裝、形狀或者性質不適宜運輸的物品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活體動物(本條件9.6.9款規定的小動物、服務犬除外);易碎、易損、易腐物品及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物品(如海鮮、榴蓮等具體諮詢各地機場。);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物品等。

9.4.4 我國的法律、法規或者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9.5 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

9.5.1 鋰電池、鋰電池移動電源(如充電寶)不得作為托 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

9.5.2 在旅客的托運行李中,建議不要放置或夾帶重要文件和資料、證券、現金、票據、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古玩字畫或其他貴重物品,易碎、易損和易腐物品、樣品、 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以及個人需定時服用的處 方藥,深航對托運行李中放置或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和損 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9.5.3 如果在旅客的行李中夾帶了本條件 9.4 款或 9.5.1 款禁止攜帶或運輸物品,如果由於政府有關部門、機場管理 機構、安全檢查機構實施的與行李檢查有關的行為造成的此 類物品的遺失及損壞,對此類物品的任何遺失、損壞或沒收, 深航不承擔責任。

9.6 限制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深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深航 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9.6.1 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需 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符合深航關於行李包裝、體積、重量 的要求。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按實 際重量計收逾重行李費;

9.6.2如果旅客的物品不適宜在航空器貨艙內運輸,如精緻的樂器、貴重金屬等並且不符合本條件9.1.2款規定,旅客須事先通知深航並得到深航的許可後,作為占座行李帶入客艙,按占座行李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此類物品需單獨付費並由旅客自行保管;

9.6.3 用於狩獵和體育運動的槍支彈藥可憑槍支運輸許可證和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批准說明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但不得作為隨身攜帶的非托運行李帶入客艙。槍支必須卸下 子彈和扣上保險並妥善包裝。彈藥的運輸應當符合危險物品 運輸的有關規定。彈藥的運輸應當按 ICAO 和 IATA 的規定 及我國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深航的規定辦理。並且此類物品 的重量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按逾重行李收取相應費用;

外交信袋應當由外交信使隨身攜帶,自行照管。根據外交信使的要求,深航也可以按照托運行李辦理,但深航只承擔一般托運行李的責任。外交信使攜帶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併計重或計件,超過免費行李額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規定辦理。

外交信袋運輸需佔用座位時,旅客必須在定座時提出,經深航和有關承運人同意,方可予以運輸。佔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過75千克,體積不得超過40×60×100釐米。佔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沒有免費行李額,運費根據外交信袋佔用的座位數,按照運輸起訖地點之間,與該外交信使所持客票票價等級相同的票價計算運費。

機要交通人員攜帶機要檔,適用本條規定。者:

9.6.5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9.6.6 兒童限制裝置;

9.6.7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 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 短棍、錘子等,應放入託運行李內運輸;

9.6.8 乾冰;

9.6.9 小動物;

(1)小動物是指家庭馴養的狗、貓。野生動物和具有怪 異形體或可能傷人等特性的動物如蛇等,不屬於小動物範 圍。

(2)旅客托運小動物必須在定座時提出,並提供動物檢 疫證明,經深航同意後方可托運;旅客應在乘機的當日,按 深航指定的時間,將小動物自行運至機場辦理托運手續。

(3)裝運小動物的容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防止小動物破壞、逃逸和將身體某一部位伸出容器 以外損傷人、行李、貨物或飛機;

2) 能容小動物站立和適當活動,保證空氣流通,不致使 小動物窒息;

3) 能防止糞便滲溢、污染飛機、機上設備及其他物品。

(4)旅客攜帶的小動物,必須裝在貨艙內運輸。小動物 及其容器和攜帶的食物的重量,按照逾重行李費率計費。小動物運輸不能辦理聲明價值。旅客應對所托運的小動物承擔 全部責任,除深航原因外,運輸中出現的小動物患病、受傷 和死亡,深航不承擔責任。

(5)服務犬是指服務犬是指為殘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協助的特種犬,包括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為殘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協助的特種犬,包括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等。

(6)服務犬的運輸,適用本條規定。服務犬在符合深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可由具備陪同條件的疾旅客本人帶入客艙運輸。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應提供服務犬的身份和檢疫證明。服務犬連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費運輸且不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旅客應對其攜帶的服務犬可能對其他旅客或深航造成的所有損害或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9.7 行李聲明價值

9.7.1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千克價值超過人民幣 100 元 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

9.7.2 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 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 8,000 元。 如深航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深航有 權拒絕收運。

9.7.3 深航按照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件 8.7.1 款規 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 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元為 單位,尾數四捨五入。

9.8 違章行李處置 旅客的行李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 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

深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9.8.1 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深航拒絕收運;已經承運 的違章行李,取消運輸,或將違章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 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9.8.2 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立即停運,已收逾重行李 費不退;另對違章行李收取自始發站到停運站間該旅客在該 航班適用逾重行李費計算運價的 150%費用;

9.8.3 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 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9.9 行李退運

9.9.1 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 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 均退還已收逾重行李費。

9.9.2 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除時間不允許外,可予以 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費不退。

9.9.3 辦理聲明價值的行李退運時,在始發地退還已交付 的聲明價值附加費,在經停地不退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 費。

9.9.4 由於深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 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逾重行李費多退少不 補;已交付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第十條 班期時刻、航班取消及變更

10.1 航班時刻

10.1.1 深航將盡力按照旅行之日有效的航班時刻表運輸 旅客與行李。但是,航班時刻表或其他場所所列的時刻,僅 供參考,並非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10.1.2 深航對《班期時刻表》或其他公佈的班期時刻中 的差錯或遺漏不承擔責任,除非損失是由於深航的故意或明 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不作為所造成的。深航對其 代表、雇員或代理人就始發或到達時間、日期或航班飛行所 作的任何解釋也不承擔責任。

10.1.3 深航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旅客以 及行李延誤。如深航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 可能採取該措施的,深航不承擔責任。

10.2 航班取消與變更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航可不經事先通知,改變航線,取消、中斷、延遲或延期航班飛行:

(1)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 檔;

(2)為保證飛行安全;

(3)其他無法控制的原因。

10.3 由於本條件 10.2 款原因之一,深航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時刻飛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 (包括艙位等級),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點或目的地 點停留,或造成旅客錯失已定妥座位的銜接航班(僅限於在深 航購買連續承運客票的旅客),深航應當考慮旅客的合理需求 並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1)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深航後續航班;

(2)征得旅客及有關承運人的同意後,辦理簽轉手續;

(3)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深航或其他承運人的 航班將旅客運達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逾重行李費 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10.4 不正常航班的幫助

10.4.1 航班動態資訊通知 深航在掌握航班延誤、取消資訊後,將通過:官方網站、 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及時向旅 客發佈延誤、取消資訊。

10.4.2 食宿安排

(1)因工程機務、航班計畫、運輸服務、機組人員等 深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航班延誤超過 2 小時,正值正餐時間,深航將向旅客提供餐飲服務。航班延 誤超過 4 小時,深航將根據實際需要免費提供住宿休息。

(2)由於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及旅客 等非深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深航將協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3)航班在經停地點延誤或者取消,或者航班發生備降, 無論何種原因,深航將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服務。

(4)在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深航將優先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帶嬰者等需特別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務。

10.4.3 航班延誤補償

國際航班若因工程機務、航班計畫、運輸服務、機組人 員四種屬深航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深航將根據航班延誤時間 的實際情況,向旅客提供經濟補償。延誤四小時(含)以上 不超過八小時,補償人民幣 200 元或者等額積分;延誤八小 時(含)以上,補償人民幣 400 元或者等額積分。 由於航班延誤常常由幾個原因綜合所致,深航給予延誤 補償是以深航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累加為准。

10.4.4 代碼共用航班不正常航班的服務 代碼共用航班是深航為旅客提供更多航班和時刻選擇的 服務。當旅客購買了深航的客票,但實際乘坐的是與深航代 碼共用的另一家航空公司班機時,旅客在客票變更、簽轉、 退票服務方面與乘坐深航航班一樣;而在地面服務、客艙服 務、航班延誤、不正常航班補償方面等享受的服務,則由與 深航進行代碼共用合作的航空公司提供。 。

第十一條 客票變更與簽轉

旅客購買深航客票後,若需要客票變更或簽轉,按如下 規定辦理(深航特別聲明的特種票價客票、團體旅客客票除 外):

11.1 旅客自願變更或簽轉客票 深航將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時間允許的條件下為旅客辦理,並根據票價規則收取相應的改期費。

(1)未開始旅行的客票,按照換開客票當日的運價重新 計算;已開始旅行的客票,按照原始客票出票當日的運價重 新計算;新票價必須等於或高於舊票價;

(2)兒童客票按適用的折扣率收取;

(3)不占座嬰兒客票免收變更費;

(4)票價差額和變更費同時收取;

(5)按發生變更的運價計算組,變更費取高收取;

(6)每次變更均需收取適用的變更費;

(7)必須在客票有效期內變更。

11.2 非自願變更或簽轉客票 因深航原因(因工程機務、航班計畫、運輸服務、機組 人員)或者因非深航原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 安檢及旅客等)造成航班延誤、取消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 深航為旅客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臨近航班,票款的差額由深航承擔。

第十二條 退票

12.1 深航將根據深航適用的票價規定或者運價規則退 還旅客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客票的票款,並遵守下列規定:

12.1.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深航既可向旅客本人退款, 也可以向能夠出示充分付款證據和身份證明的付款人退款。

12.1.2 如果旅客不是客票的付款人,並且客票上標注了 退票限制條件,深航以原支付方式將票款退給該客票的付款 人或者其指定人。

12.1.3 旅客須將《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交還給深 航後,方可辦理退票。

12.2 自願退票

12.2.1 如果旅客客票的票價使用條件允許退款,且不屬 於本條件非自願退票規定範圍的退票,退款金額按下列規定 辦理:

(1)自願退票,限在原購票的銷售管道辦理;

(2)如果客票尚未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扣除合 理的服務費或退票費之後的餘額;

(3)如果客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額等於已付票價減去已使用航段適用票價的差額。

12.3 非自願退票

12.3.1 由於深航自身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天氣、突發 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等因素)導致深航航班未能在合 理的時間內按照班期時刻離站、旅客生病或死亡導致旅客不 能按客票列明時間乘機。則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非自願退票,限在原購票的銷售管道辦理。

(2)非自願退票,在航班始發站提出,退還全部票款; 在經停地(備降站)提出,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 經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價乘以旅客原購 票折扣得出的金額),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均不收取 退票費。

12.3.2 非自願退票的特殊情況----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

旅客購票後,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旅客須提供縣級(含)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有主治醫生簽字的正規診斷證明原件、醫藥發票,蓋章有效,證明材料時限為購票之日起至起飛當日(含)之前;旅客死亡應由提出退票申請的人提供乘機人的死亡證明。

如在機場(航班規定截載時間後)病情突然發生,或在航班經停站(備降站)臨時發生病情,憑機場醫療中心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退票。

對於不能夠提供上述要求的退票憑證的旅客,深航及深航授權的銷售代理人有權按自願退票處理,不予免費退票。

(2)退票規定 旅客因病退票,限在原購票的銷售管道辦理。 在航班始發站提出,退還全部票款;在經停地(備降地) 提出,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經停地至旅客所持 客 票 上 目 的 地 的 正 常 票 價 乘 以 旅 客 原 購 票 折 扣 得 出 的 金 額),但不得超過原付票款金額。均不收取退票費。 如因病情嚴重,旅客本人無法親自辦理退票手續,其委 托代辦人必須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 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辦理退票手續。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要求退票,必須與患病旅客同時提 出,可免收退票費的陪伴人員限兩名,其他陪伴人員按自願 退票處理。

12.4 若旅客要求退票,請在客票有效期內提出,過期將 不予辦理。

12.5 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後旅客退票。 旅客丟失行程單後,應在退票地填寫《深圳航空有限責 任公司遺失客票申請書》,經退票地確認後,在客票有效期 內為旅客辦理退款手續。

12.6 退票對象、所需檔及責任免除。

12.6.1 深航向客票上載明姓名的人或者獲得授權的人辦 理退款。

12.6.2 旅客退票時,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深航指定地點辦理。

12.6.3 如果申請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本 人,申請退票人必須在出具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同時,提供該 客票上載明姓名的旅客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和其 退票授權書。

12.6.4 除客票或電子客票行程單遺失的情況外,申請退 票人應向深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電子客票行程單方能辦理 退票。

12.6.5 深航將票款退給持有客票未使用的電子客票行程 單,並符合本條 12.6.1、12.6.2、12.6.3 款規定的人,被視 為正當退款,深航應解除責任。

12.7 拒絕退款權

12.7.1 按照適用運價及深航有關規定不能辦理退票的, 深航有權拒絕退票。

12.7.2 在客票有效期期滿之後申請退票,深航將不予辦理。

第十三條 航班超售

13.1 為滿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深航可能在部分容易出 現座位虛耗的航班上採取適當超售的方法,以保證更多的旅 客搭乘理想的航班。

13.2 如果航班發生超售,深航會在機場首先徵詢自願搭乘晚一些航班或者自願取消行程的旅客。在沒有足夠的自願 者情況下,深航可拒絕部分旅客登機。

13.3 由於深航的航班超售造成旅客未能按照原定航班成 行,深航將安排最早有可利用座位的航班讓旅客儘快成行或 免費辦理退票,同時給予一定形式的補償。

第十四條 飛機上的行為

14.1 一般規定

根據深航的判斷,如果旅客在航空器上的行為危及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任何人或者財產的安全,或者妨礙機組人員 履行職責,或者不遵守機組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吸煙、酗 酒或吸食毒品,對機組或其他旅客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不適、 不便、損害或者傷害的行為,深航可以採取合理的措施,包 括實施管束,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 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而且旅客有可能因客艙內的不當 行為被起訴。

14.2 電子及其相關設備

出於安全的原因,出於安全的原因:

14.2.1深航全程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帶有發射功能的PED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不具備飛行模式的移動電話、對講機、遙控設備(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但允許全使用發射功率小於100mW無線傳輸功能(包括藍牙、紫蜂和工作在2.4GHz波段的Wi-Fi)的T-PED。

14.2.2在滑行、起飛爬升和進近著陸等飛行關鍵階段禁止使用,在非飛行關鍵階段允許使用長、寬、高三邊之和大於31cm的大型PED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可攜式電腦、PAD等。

14.2.3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心臟起搏器;助聽器;電動剃鬚刀、可攜式答錄機以及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等;

14.2.4允許全程使用,但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關鍵階段不允許連接配件(如耳機、充電線)長、寬、高三邊之和小於31cm(含)的小型PED設備,包括丹不限於:具有並打開飛行模式的智能手機、電子書、視/音頻播放機、電子遊戲機等。

14.2.5在飛行期間,當機長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於您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時,以及機長必須執行低能見運行程式和啟動緊急撤離時,為防止干擾飛機通信和精密導航設備,我們有權要求您關閉可攜式電子設備。

14.2.6隨身攜帶行李以及行李架中的PED設備,應確保關閉電源。

14.2.7全程禁止使用移動電源(充電寶)。

14.3 航班禁煙 在深航所有的航班上均已禁煙,客艙所有區域均不允許 吸煙。

14.4 安全帶 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全程系好安全帶。

14.5 附加服務安排 如果深航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之外的服 務,或者深航為旅客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或者車輛租賃 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 憑證,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務時,深航僅作為旅客的代理,而 對於旅客能否得到此類服務及其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 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如果深航向旅客提供地面運輸,本條件不適用於該地面 運輸。

第十五條 連續承運人

根據一本客票或一本客票和與其有關而填開的連續客票由幾個連續的承運人共同承擔的運輸,應視為是一個單一運輸。另請參見本條件 16.2.3 款之規定。

第十六條 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

16.1 一般規定

16.1.1 深航辦理的國際運輸,除不屬於適用“公約”的國 際運輸外,均應遵守“公約”中有關責任的限制和規定。

16.1.2 深航辦理的國際運輸,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16.2 責任規定

16.2.1 深航對旅客的運輸責任受本運輸條件約束,與旅客 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對旅客的運輸責任受其各自的運輸 條件約束。

16.2.2 深航僅對以深航為實際承運人的運輸承擔損害賠 償責任。深航作為代理人為其他承運人運輸填開客票或收運 的行李的,深航不承擔實際運輸過程中的損害賠償責任;

16.2.3 深航為遵守有關法律或政府的規定、命令或要求 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任何 損害,深航均不承擔責任;

16.2.4 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應當適用公約的責任規則。不屬於公約界定的國際運輸,對由於運輸造成的旅客和行李的任何損害,深航按照蒙特利爾公約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6.2.5 深航的責任以不超過經證實的直接損害數額為限。深航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害或未來的收益不承擔責任;

16.2.6 任何旅客因其自身過失、作為或不作為造成旅客 本人傷害或其行李損害的,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程 度,相應地免除或減輕深航責任。任何旅客因其自身過失、 作為或不作為對他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該旅客必須向 深航賠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害和所支出的一切費用;

16.2.7 深航不承擔托運行李內的易碎、易腐物品、貨幣、 珠寶、貴重金屬、金銀製品、流通票證、有價證券和其他貴 重物品、商業檔、護照和其他證明檔或樣品的損害責任;

16.2.8 因旅客本人的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造成或加重 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深航不承擔責任;

16.2.9 本條件有關深航責任的免除和限制規定,同樣適 用於深航的代理人、受雇人、代表以及深航營運的航空器的 所有者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和代表。深航對上述代理人、受 雇人、代表所支付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深航承擔的責任限 額。

16.2.10 本條件任何規定,除非屬於有特別明確規定的, 深航均不放棄“公約”或適用法律中規定的對深航責任的任何 免除和限制。

第十七條 索賠和訴訟時效

7.1 異議時限

對於托運行李的損壞,旅客必須在發現損壞時,立即向 深航提出異議,最遲必須在收到行李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對 於托運行李的延誤,最遲必須在行李交付之日起二十一日內 提出異議。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在上述規定的時限 內發出。如果未在上述時限內提出異議,則不得向深航提起 索賠。

17.2 訴訟時限

訴訟必須自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或從航空器應 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從運輸停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第十八條 顧客意見受理

18.1 意見受理

旅客的意見、建議、問題或想法是深航最寶貴的財富, 將成為深航改進服務的重要依據。為此,深航專設有 24 小 時顧客意見受理電話,致力於解決未及時、妥善處理的顧客 問題,並受理旅客的表揚和投訴。一般投訴在 5 個工作日之 內回復。

深航顧客意見受理電話:撥打 95361 轉“意見與建議”鍵 郵箱:szaservice315@shenzhenair.com

傳真:0755-27776211

地址: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深圳航空公司基地大樓服務發 展部

郵編:518128

第十九條 生效與修改

19.1 本條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 施行的《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同 時廢止。

19.2 深航有權不經通知修改其運輸條件、運輸規定、票 價和費用標準。但此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19.3 深航的工作人員、授權銷售代理人、授權地面服務 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違反或更改深航適用的運輸條件、運輸 規定、票價和費用標準。